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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kjhz 发布时间:2013/6/14 来源:匿名
浙科发政〔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现将《关于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做大做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提升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支撑、示范和引领作用,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鼓励和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编制创新发展规划,探索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制度,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建立自主创新稳定增长机制,完善激励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培育发展创新文化。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其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对已列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根据各自特点探索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力争到2015年,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基本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支持其争取进入国家创新型企业行列。
二、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落实自主创新政策。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落实企业研究开发经费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经认定的新开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经认定的技术性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国家规定准予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创新载体和平台。鼓励和引导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开发为核心,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于一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优先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和属于独立企业法人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配套支持。优先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建立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上述机构给予配套支持。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大企业、大集团共建各类创新载体。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省级区域、行业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办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收购或控股国内外研发设计、知名品牌、营销渠道等价值链高端环节,迅速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到国内大中城市和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并实质性开展业务的,给予补助。优先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在省科研机构创新基地(科技城)建立研发机构或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符合条件的,享有有关优惠政策。
四、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支持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973、国际科技合作等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配套支持。
五、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参与中科院、工程院、清华、北大等“两院十校”及国防科技系统科技合作,参与我省与中科院开展的“432”工程,推动高端科技成果落户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化,支持高层次人才到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挂职。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强与国防科工系统的合作,推进军转民与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承接境外工程、参加国际会展等。支持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项目为抓手,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建设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合研究中心。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大型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向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开放,为其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人才,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技人员以访问学者身份参与高校、院所的科研工作。
六、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和支持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强强联合,以大带小,联合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支柱产业改造提升、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鼓励和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积极探索运行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向非营利性组织或者公司化方向发展,支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通过更加紧密的利益机制,积极吸引原有的具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国外院校与企业加盟。鼓励和支持以联盟的形式探索在国外设立研发机构等,充分利用国际优质科技资源。
七、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化应用重大科技成果。鼓励和引导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围绕节能技术、减排技术、光伏技术、制造业信息化、新材料、重大工程配套技术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程,联合高校、院所或依托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向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转移技术成果的省重点科技中介机构,按照其实绩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全面落实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指导和帮助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完善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做好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应用。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经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胜诉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和经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引进国外发明专利项目予以经费补助。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或其牵头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专利池”的,给予配套支持。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应特别予以关注,充分发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所在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作用,不断完善龙头骨干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九、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引进一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培养一批创新领军人才、一批研究开发骨干和企业高技能职工队伍,形成梯队合作的强大创新团队。省特级专家制度、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重点向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倾斜,提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人才入选比例。中科院系统向我省派遣的200名科技人员优先满足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需求。优先推荐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决策咨询、评审。鼓励和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创新激励机制,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和收益分配为核心,积极探索股权、期权激励、科技人才贡献积累金、研发人员能级工资制等措施,完善企业自主创新人才的人事、分配和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