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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kjhz 发布时间:2013/6/14 来源:匿名

温政发〔 2011 〕1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温州区域竞争优势,市政府对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为规范实施“一事一议”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一事一议”主要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一事一议”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同时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重点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转型升级产业重大项目,适应现代城市和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生产性、智力性、公共性服务业重大项目,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以及拟上市项目。

  (二)依法行政原则。“一事一议”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集体研究原则。“一事一议”的各项内容,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体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四)特事特办原则。根据实施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用地、财政、税收、金融、审批服务等方面,各相关部门要抓住重点,积极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加快项目推进落实。

  二、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资格条件

  (一)重大工业项目:申请项目应是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迅速提升该产业竞争力,在我市形成新的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或属于传统优势产业,且与我市现有产业关联度大,能够较大幅度促进产业整体水平提升,带动产业上下游企业发展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属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中央企业等现代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的项目;或属于创意、动漫、服务外包、软件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项目;或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现代商贸业等项目;或属于高文化品位,高技术含量,高增值服务,高素质、高智力人力资源结构,适应现代城市和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生产性、智力性、公共性服务业的重大项目。

  (三)农业项目:属于规模型、科技型生态高效农业重大项目。

  (四)拟上市项目:申请项目应是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

  (五)其他需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

  三、“一事一议”的主要内容 

  “一事一议”项目在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在以下方面进行扶持。

  (一)用地扶持。根据产业布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在用地安排、土地价格、配套规费等方面,给予合理的倾斜。

  (二)财税扶持。在设备投资、建设费用等方面,可由市财政专门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同时,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带动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发展的能力,可在同级财政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金融扶持。对“一事一议”项目,加强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引入创业投资等渠道筹措资金。

  (四)企业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要求。

  四、申请“一事一议”程序

  (一)申请“一事一议”的重大产业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

  (二)各区政府、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或市级招商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的申请,说明项目的概况、“一事一议”理由以及议事方案。

  (三)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一事一议”申请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扶持政策建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同意作为“一事一议”项目,并确定“一事一议”项目扶持事项。

  (四)各区政府、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做好工作落实,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五、“一事一议”项目的监管

  (一)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建立中止机制,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进度缓慢或优惠政策无明显效果的项目,采取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补交相关规费、直至收回用地等措施,予以中止或减少优惠政策。

  (三)当地区政府、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要与“一事一议”企业签订服务监管协议,负责对“一事一议”项目的建设监管。“一事一议”企业应当在协议中作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适用中止机制。协议应当予以公证。

  (四)当地区政府、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温州生态园管委会要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竣工投产进行验收,并上报市政府备案。

  六、“一事一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温州市产业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各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工作联系副秘书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分设工业、服务业、农业、企业上市“一事一议”工作办公室,由市政府各相关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分别负责工业、服务业、农业、企业上市“一事一议”事项的日常工作。

  (二)实行“一事一议”重大产业项目市级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由一位市领导、一个工作部门、一位联络员挂钩联系,帮助项目所在的区政府、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市“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各相关办公室负责跟踪联系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相关内容的落实进展情况,并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四)市“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各相关办公室适时召开会议,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七、其他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以及市瓯江口新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