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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2 来源:匿名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80号)的精神,规范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创新项目与经费的管理,依据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温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温州市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41029 
   

 

温州市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创新项目及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实施意见》,落实“设立温州市‘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专项’(简称‘水专项’)”工作,为我市水乡建设项目的科技创新和课题研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依据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制订温州市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水专项工作旨在针对我市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瓶颈问题,通过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构建水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和水环境管理技术体系,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水体污染控制、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技术体系。项目分为技术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技术研究类主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污染治理技术、管理技术和经济政策研究;技术开发类主要开展关键设备、产品等的研制和产业化。

第三条  项目支持的领域为:

(一)开展水生态修复技术的试验研究,借鉴国内外有关研究成果和已有技术,做到人工修复与自然修复有机结合;

(二)研究“活水畅江河”课题,加强平原河网水力调控,提高水体流动性;

(三)开展独流入海河流河口建闸可行性科学论证工作,解决泥沙冲淤、防洪排涝等课题;

(四)开展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研究,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五)开展初期雨水等地表径流截留措施研究;

(六)开展软土地基与刚性管网技术研究,科学安排截污管线布局;

(七)开展河道淤泥的分类治理及综合利用技术研究;

(八)开展污水、垃圾收集和处理、建设水环境预警体系等水源地保护技术研究;

(九)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补助;

(十)其它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管理技术的研发及推广。

第四条  在我市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从事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的企事业单位,并具备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均可申请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市科技局的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按照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立项的要求及格式(注明“水专项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集中受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申报的管理,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同期只能主持1个市级项目,同时可参加1个项目;没有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条  立项论证。市科技局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程序和科技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的精神组织论证,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质询答辩。

第七条  立项批复。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结合项目及申报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立项项目。

第八条  合同签订。对批准的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分阶段任务目标、实施内容、资金使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个别项目因特殊原因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

第九条  资金拨付。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及项目合同条款约定,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价。项目负责人须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安排额度根据阶段性任务分解到年度项目,年度任务完成的,经考核后,下个年度需安排资金自动纳入下年度支持范围;年度任务没有完成的,限期整改,并暂停下个年度拟安排的资金扶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核减或取消并收回项目资金,整改到位并达到分阶段任务目标的,经申请核实后,重新纳入项目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自查,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总结验收,并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在一个月内组织专家验收。项目验收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形式,并由验收组长签字出具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材料修改完善后,由市科技局签发验收证书。

在合同期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内容的,可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出新的执行方案。经批准的,项目按新方案执行,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经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未完成项目合同指标,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终止该项目,并视情况追回已安排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水专项项目,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组主要人员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延期完成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应当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结余的项目资金可用于课题组后续相关研究;市科技局批准结题、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结余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书规定日期(含延期)申请验收,逾期一年后验收的暂停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市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导致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项目经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缴经费、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

(三)科研信用黑名单在温州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作为专家参加市科技项目评估、验收等活动。对项目负责人列入黑名单较多的归口管理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立项数量、暂停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科技计划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纳入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经费支持以项目为载体,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

资助经费不补助县(市)申报项目。

项目资金支持强度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视项目类别、研发工作需要和项目经费使用安排合理性,以及开发类项目企业的投入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技术研究类项目原则上安排30万元以下的财政经费补助;技术开发类项目原则上安排30万元以下的财政经费补助,且承担开发单位自筹资金不少于30万元。对于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对于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项目采取事后补助拨款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激励费、专家咨询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置手提电脑、照相机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

非科技局主动设计项目不再在资助经费中开支激励费。科技局主动设计项目激励费开支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激励费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项目承担单位应为课题组开展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再额外收取因项目实施需要使用本单位有关设备、场所、水、电、气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管理性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规范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和有效负责。

严禁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在项目资金中变相领取劳务费,严禁编制虚假预算或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及用途。

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科技经费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并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工作。

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前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评估,检查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资金的执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项目资金;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目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