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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2 来源:匿名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弘扬崇尚智慧、鼓励创新、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我局研究决定开展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评选工作,现将制定的《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1日    


 

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崇尚智慧、鼓励创新、诚信守法、有序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温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四条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的推荐、评选和表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每次评选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最多10人。

第四条  申报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中国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申报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三)申报人作为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至少有5项有效专利(其中1项以上是发明专利),且在总体技术方案,或在关键技术、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其主要发明创造已经在我市转化应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人已当选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的,不得连续参加评选。

第五条  温州市杰出发明人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向所辖县(市、区)科技局申报;高校院所和市直单位直接向温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申报;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其他推荐单位对申报人选经核实、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

(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对推荐的发明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发明人材料进行汇总;

(四)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将申报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评审专家对参评发明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六)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建议名单,报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并将评出的杰出发明人名单进行公示、评定、表彰。

第六条  申报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申报书;

(二)相关专利的专利证书和最近一次缴年费发票复印件;

(三)主要发明中有多个发明人的,申报人需提供其他发明人放弃申报和同意推荐的承诺;

(四)优秀事迹材料;

(五)专利实施所取得效益证明;

(六)近期免冠两寸证件彩照2张。

以上相关材料需同时提交纸件和电子件,纸件一式一份,电子件需通过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交。

第七条  对评定的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授予“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凡在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申报者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称号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称号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三)参与温州市杰出专利发明人评选活动的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杰出专利发明人”视同《温州市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二十四条政策》中所称的“突出发明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