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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2 来源:匿名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第153号令),我局对《<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温市科发〔2005〕3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4日    

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促进科技经济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努力造就和培养创新型人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种设置、评审周期、奖励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授奖成果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一、二等奖项目成果总数不超过33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五条  《办法》第六条(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第六条  《办法》第六条(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中取得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二节  市技术发明奖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环境保护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设计”是指综合社会、经济、技术、艺术、心理、生理等各种因素,对产品进行规划的技术;“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设计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一)“有效发明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仅获得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作为“有效发明专利”。

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二)“具有显著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指技术发明在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技术方法上为国内外首创,且有实质性的创新和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明显优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三)“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是指发明的技术成熟,并成功转化或者产业化,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一条  市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是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发明人。

第十二条  市技术发明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应是完成人完成技术发明时的工作单位。

第十三条  市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四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明显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针对行业或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科技进步,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项目推广应用2年以上。

第十六条  《办法》第八条(二)“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2年以上。

第十七条  《办法》第八条(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是指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技术标准体系研究、计量、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工作,项目实施2年以上。

科学普及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仅指公开出版3年以上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

第十八条  《办法》第八条(四)“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的科学发现”是指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引用或者在相关的科学研究中应用。

第十九条  《办法》第八条(五)“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是指研发投入、创新人才、研发机构、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

第二十条  《办法》第八条(六)“软科学研究”是指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应为完成1年以上的项目成果,其中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项目成果,应为规划、计划实施3年以上的项目成果。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应是在项目成果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项目成果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自然科学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促进了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学普及项目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秀,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大,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发行范围和发行量较大,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普作品表现形式、创作手法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良好,有一定的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对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企业技术创新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重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评为一等奖。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较大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企业在研发投入、创新人才培养、研发机构建设、研发管理、产学研合作、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机制体制有突破,研发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发的系列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产生一定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七)软科学项目

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成果(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单位,按照《办法》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按照《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市科学技术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应当征得候选人和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学技术局制作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由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全体完成人本人签字方为有效。因特殊情况暂不能签字的个人,须提供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授权书,或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说明情况并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必须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应是5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科学技术项目成果。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重大成果,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须间隔1次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

第三十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在以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被重新推荐。连续2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项目成果,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通过行业评审组评审的项目成果,要求撤回的,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第三十一条  推荐为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的候选项目成果须由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济效益审计报告,或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社会效益证明。自然科学类推荐候选项目成果须由具备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论文或专著他引情况。

项目成果完成研究单位提供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使用其它单位知识产权,须取得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

第三十三条  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前三名主要完成人应是主要科研思想的提出者、主要技术路线的设计者,同时是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代表性论著的主要完成人。

第三十四条  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项目成果完成人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不能作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完成单位。

第三十六条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在异议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按照《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每个初评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由5—11位专家组成,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委员会由20—40位专家组成,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单位认为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可在推荐时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保密制度。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情况、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严格保密。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监察室对科技奖励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章    异议及核实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形式审查后公示期间接受异议,行业评审组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接受异议。

第四十五条  异议受理、处理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情况特别复杂、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并提供调查线索和必要材料。异议单位、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个人异议的,应在异议要求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异议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专家,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及时转交市科学技术局,不得转发其他专家。

第四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工作业绩、创新成效、工作履历等的异议,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其经济社会效益等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市科学技术奖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推荐单位协助市科学技术局进行调查。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候选人及所在单位、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异议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形成调查结果,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第五十条  为维护异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以及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对异议单位或个人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单位或个人的同意。

第六章    审核和授奖

第五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及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并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励建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奖金、荣誉,按照《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企业因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仅授予企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五条  我国留学生、学者,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员以及市外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市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六条  市际合作的项目成果,由市内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五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所属部门。

第五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奖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得接受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的不正当的要求。尊重评审专家,不得透露、发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信息和意见。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挂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一经查实,即予通报,并记录不良信用,取消当年度的报奖资格。

第六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的推荐单位,候选人所在单位、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影响,不得妨碍市科学技术奖的正常评审。如发生上述现象,经查实,取消候选人、候选项目成果当年度参评资格。

第六十一条  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专家应遵守《办法》第二十九规定有关纪律,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诚信情况,形成信用档案,作为遴选专家的重要依据。

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有关规定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推荐单位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办法》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介机构为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按照《办法》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收受贿赂行为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温市科发〔2005〕38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