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部门文件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市有关部门文件
苍南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11/3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浙科发政〔2015〕20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促进公众创业创新的通知》(温市科综〔2015〕3号),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我县决定实施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无偿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放,以财政科技经费向收取创新券的科技服务机构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主要用于支持我县企业充分利用省内外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以及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券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技云平台)采取电子券形式实施。
    第四条 2015年度从县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100万元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券的兑现以及对县域内创新载体开放共享科技资源进行补助。以后年度创新券专项资金额度安排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县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公示及兑现材料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使用范围:创新券分为技术服务券和发明专利申请券。技术服务券主要用于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租赁、技术培训和文献查新,以及科技部门确定的其他购买服务(不包含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发明专利申请券主要用于企业向专利中介机构购买申请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
    第九条 技术服务券发放对象是在本县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的各类科技(创新)型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初创期科技小微企业以及县众创空间会员。发明专利申请券发放对象为县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县众创空间会员。
    第十条 已列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补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创新券兑现政策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使用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申请常年受理、一般每月发放1次。申请与发放程序为:
    1.企业首次申请创新券,需要在科技云平台(www.zjsti.gov.cn)注册“企业用户”并提交资格申请,由县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通过后,企业登陆科技云平台“创新地图”在线预约所需的服务,经与科技服务机构协商达成简易服务协议或签订正式合同后,向县科技局提出创新券使用申请。
    3.县科技局审核提出发放方案,报县财政局备案并公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向县科技局提出,县科技局应自异议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负责在科技云平台在线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创新券需提交材料:
    1.《苍南县创新券使用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复印件或县众创空间会员证;
    3.申请技术服务券需提交与科技服务机构达成的简易服务协议或正式合同;
    4.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券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可将创新券作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购买服务所需费用,科技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服务履行完成后,科技服务机构需及时在科技云平台录入该次服务相关信息,企业对服务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一个事项只允许使用1张创新券,每张创新券面值固定。一家单位同一年度内申请创新券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服务券的面值根据购买服务所需费用而确定,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发放面值:服务费用≤5000元时,技术服务券的面值=服务费用,服务费用>5000元时,技术服务券的面值=(服务费用-5000)/2+5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发明专利申请券每张面值为5000元,发明专利申请券政策与《苍南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苍财教[2014]28号)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创新券的有效期为2年,自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不可兑现(以申请兑现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企业研究院、研发中心、实验室等各类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在科技云平台上注册并参与创新券的推广实施。
    第十八条 各类省级创新载体可使用系统分配的账号直接登陆科技云平台系统,加载创新载体简介、对外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技术服务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其他创新载体如需在我县开展技术服务,需要在科技云平台注册“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参照加载省级创新载体提供的信息,提交到县科技局,经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后,才可获得在我县提供服务资格。
    

第五章 兑现与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将县科技局发放的创新券支付给科技服务机构后,科技服务机构可持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到县科技局申请兑现。县科技局常年受理、审核创新券兑现申请,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分两批在10月底前联合发文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一)《苍南县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技术服务合同或专利申请代理协议; 
    (三)技术服务券兑现要提交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
    (四)发明专利申请券兑现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创新券开放共享科技资源的县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根据其开放共享实绩,于次年1月底前,县财政给予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上一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不超过30%的补助;已列入省、市级财政补助的创新载体,县本级不再重复予以补助,仅将其创新券工作实效纳入创新载体评价内容。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对骗取创新券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县级科技项目和各类财政科技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优先给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