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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本站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研究制定了《温州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7月21日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

 

信访事项一:不服温州市科技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温州市科技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持有异议:

(1)爆破单位未按规定报告一定当量爆破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2)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或泄露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温州市科技局在以上行政处罚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科技局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科技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温州市科技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温州市科技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温州市科技局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科技局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信访事项二:不服温州市科技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温州市科技局作出的以下行政强制行为持有异议:

封存或者暂扣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温州市科技局在以上行政强制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科技局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科技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温州市科技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温州市科技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温州市科技局行政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科技局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信访事项三:对温州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1.具体投诉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温州市科技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温州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科技局申请行政复议。

温州市科技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温州市科技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温州市科技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将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印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温州市科技局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信访事项四:温州市科技局系统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温州市科技局系统工作人员与温州市科技局及局属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4.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